星报讯 担心3岁多的儿子亮亮(化名)不安全,蔡某专门找来装修工封阳台。然而,在封阳台的过程中,亮亮却从阳台玻璃缺口处摔下,不幸身亡。为此,蔡某向开发商、施工方、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后,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施工方向蔡某赔偿19万余元。
2013年7月,居住在18楼的蔡某由于房屋没有封闭阳台,担心亮亮不安全,遂找来装修工张某封阳台。谁知,张某在拆除阳台玻璃时,年仅3岁多的亮亮因没人看管,从阳台玻璃缺口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心情悲痛的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张某、开发商、物业公司赔偿共计3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蔡某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其在施工过程中明知屋内有幼儿,不仅拆除玻璃,而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蔡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加强看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发商、物业公司无需承当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张某对于判决结果不服,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将阳台围栏玻璃下掉,不仅应加强防护,还应提醒家长小心看护儿童,这是作为承揽封装阳台施工人员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