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姓名、年龄?”站在审判席上的沙俊杰歪着头看着法官,一言不发。
身高1.8米左右的沙俊杰,27岁,江苏人。案发前系合肥水墨兰庭小区保安。去年1月21日凌晨,他残忍地将同事头颅砍下。法庭上,他拒绝回答所有提问,但在临近庭审结束时突然说了一句:“我没有吸毒” 。
被告寡言少语,否认吸毒
4月1日9点30分,被告人沙俊杰被法警带上法庭。
“被告人姓名、年龄?”面对法官的发问,沙俊杰歪着头,两眼看着法官,任凭法官怎么询问,他一言不发。鉴于被告拒绝回答问题,法官示意由公诉人出示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出示相关证据。
沙俊杰与36岁的被害人王某系合肥水墨兰庭小区保安,同住该小区21栋某室。检方指控,去年1月21日凌晨,沙俊杰因之前吸食毒品产生臆想,认为王某要伤害自己,在两人合住的房屋内,他先后使用砍刀和菜刀对王某身体多部位砍击,并将王某头颅砍下,致其死亡。警方抓获沙俊杰后,给其做了尿检,结果呈阳性,这说明他在案发前曾吸毒。
“我没有吸毒”,在临近庭审结束时,沙俊杰突然说出的一句话,让人匪夷所思。之后检方再次询问,沙俊杰便不作回答。
辩护人称被告是精神病人
证人田某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同居一室的室友。田某称,案发前五个小时,沙俊杰行为反常,打了他一拳,之后又朝自己打一拳。“我非常害怕,就出去上网,回来后发现王某被害了。”
据了解,沙俊杰一共做了三次精神鉴定,上海、南京两家鉴定所鉴定结果均为,沙俊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合肥鉴定所的鉴定结果为,沙俊杰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辩护人称,沙俊杰是精神病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公诉人则表示,经询问合肥方面鉴定人得知,当时他们在做鉴定时,并不清楚沙在案发前吸毒,因此作出的结论并不准确。
被告辩护人称,被告在他人打电话报警后没有离开现场,属于投案自首。公诉人认为,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拒绝开门,导致警方破门而入抓获他,因此不构成自首情节。
被害者家属索赔58.2万
王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向沙俊杰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费用共计58.2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沙俊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在2007年12月,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海门法院判刑六个月,于2008年5月刑满释放。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系累犯,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