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中山已经实现24个月无“医闹”。全国各地医疗纠纷引发伤医、杀医事件频见报端,在此背景下,中山如何做到杜绝“医闹”的?(4月1日《南方都市报》)
法治社会,个人诉求再合理,也只能依法表达,不能因为谁弱势、谁有道理,就可以违法。对于包括“医闹”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应依法惩处。然而,在现实的处置当中,以维稳的心态对待“医闹”的现象比较常见,应对“医闹”不坚持法治原则,靠临时决策来应对,但求眼前打发了事,甚至闹得越厉害赔钱越多,病人又岂愿依法表达诉求?
当出现“医闹”苗头,有可能影响就医秩序时,中山市就迅速出警,并且只要情势需要,他们愿意投入3倍于“医闹”者的警力。这样做是值得的,也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如此传递的信息是,任何人表达诉求可以,但要选择好表达方式,倘若“闹”字当先,则必依法惩戒,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那是另一码事,“医闹” 的处理不应该受医疗纠纷影响。
可见,中山市之所以两年无“医闹”,关键在于他们坚持了法治原则。其实,治理“医闹”并不缺乏法律,但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决心和意志。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只要减少迅速解决问题的“姑且心态”,一切依法办事,则“医闹”就会逐渐减少,最终使更多的人愿意依法维权。
当然,治理“医闹”要靠法治,处理医疗纠纷同样要靠法治。堵死“医闹”这条不正当的表达途径,依法表达的途径就应该更通畅、更高效。假如一个被堵,一个不畅,则诉求表达困难,也同样不符合法治精神,不利于群众走依法维权的道路。
由此看来,依法治理不应局限于对付“医闹”,在医疗纠纷的各环节都应得以体现。并且,法治对于违法行为表现为打击和治理,但对于依法表达诉求的行为,则应表现为鼓励和帮助,假如病人依法维权,就应该得到公道和便捷的维权服务。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守法者不吃亏,医疗纠纷的处理才会走上法治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