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电梯维保合同提前解除当天,合肥融科九重锦小区一栋楼内的电梯钢丝绳突然断股。对于这凑巧又突然的“变故”,到底由谁“买单”,双方各执一词。电梯维保公司将融科物业告上法庭索要6万多元维保费,随后融科物业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其9万多元更换零部件的费用。昨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融科物业拒付6万多元维保费
2012年7月1日,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融科物业签订了《电/扶梯维修保养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一纸补充协议,将合同期延长至2013年9月30日。
2013年6月底,融科物业突然提出,要提前解除合同。可偏偏就在2013年6月30日,合同提前解除的当天,小区一栋楼内的电梯钢丝绳突然断股。
虽然后来,上海振兴公司与接手的某电梯公司及融科物业完成了交接,但融科物业却一直拒绝支付6万多元维保费。
今年1月,上海振兴公司将融科物业起诉至蜀山区法院。
而融科物业则拿出了后来接手的某电梯公司的检测报告,以及零部件更换的价目表,表明在2013年9月后,更换多部电梯的零部件共计花费9万多元。据此,融科物业提出反诉,认为上海振兴公司未尽到维保义务,导致多部电梯存在问题,要求其赔偿这笔钱。
“1500元上限”成辩论焦点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上海振兴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曾约定,电梯维护中,更换的零部件价格在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该电梯公司免费更换维修,超过1500元则由融科物业负责。而某电梯公司后期更换的零部件全部超过了1500元。
同时,上海振兴公司还指出,某电梯公司作为B级电梯维保单位,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权威性,且报告在合同结束3个月后做出,无法说明问题。
对此,融科物业的辩护律师认为,1500元的约定上限不能成为上海振兴公司推脱责任的理由,该公司在维保过程中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且钢丝绳断股发生在合同期内,损失应由该电梯公司承担。
因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官将于庭后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