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两女子仅初中文化,一个花150万元“买”来代理商身份,一个“当”上副总裁,并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2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此案将于本周四开庭审理。
“买”来代理权骗他人加盟
王某,52岁,初中文化,在合肥经营着一家酒店和超市;黄某,28岁,初中文化,肥西人。
2011年10月,王、黄二人经人介绍到江苏南京考察了汪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中国商盟项目”,并决定在合肥发展该项目。
王某随即投资150万元成为合肥市级代理商,聘用黄某为宣传活动的讲师,并任命其为该项目的副总裁。
随后,黄某和汪某派遣的人员多次在王某经营的大酒店召开招商宣传会,骗取多名受害人签订了加盟协议,并缴纳了加盟费。
去年5月,王、黄二人相继归案。据了解,王某累计获取分红款78万余元,另收到汪某支付的招待费20万元。黄某则获取工资、讲课费等收益12万余元。
涉嫌非法“吸金”612万余元
在此案中,王某的合作伙伴汪某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2012年1月和3月,汪某以其本人和女友常某(另案处理)作为股东,先后注册设立了两家公司。
此后,他们和黄某等人继续在王某经营的酒店举行宣传、推广活动,先后与120余名被害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等,并收取加盟费、代理费共计612万余元。
2012年10月,这两家公司均关停,汪、常二人又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已找到上海某公司接手为由,诱使多名被害人交出加盟协议和付款收据等凭证,重新与该公司签订协议。随后,两人潜逃,新协议也未履行。据了解,案发前,120余名受害人已收到分红返利款151万余元,损失数额共计460多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王某、黄某伙同他人借用加盟、代理商业广告的经营形式,通过公开宣传,许诺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计612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损失460多万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