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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国土局原副局长受贿32万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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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国土局原副局长受贿32万二审开庭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长丰县国土局原副局长袁某因受贿32万余元一审被判刑十年六个月。袁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3月25日,合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52岁的被告人袁某先后担任长丰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据检方指控,袁某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2.079万元。

除了接受贿赂,袁某还曾主动索贿。2012年夏天,袁某以没有钱住宿为由,打电话给长丰县一工程承包人庄某,要求庄某为其安排住宿。庄某为其安排了宾馆,并送给其现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可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袁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庭上,袁某称,他对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且有些收钱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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