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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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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低消费”不能 止于中央说“不”

□汪昌莲
 

近日,中央发布《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本报昨日12版)

不可否认,酒店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酒店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但“有权自主定价”,并不代表经营者可以漫天要价。而最低消费,就是消费者来到酒店等服务场所,必须在最低消费额之上消费,不能自主选择消费金额、消费水平,不能“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均被剥夺了。可见,最低消费涉嫌强制消费者过度消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可见,对于最低消费,不能止于中央说“不”。既然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有关部门就应该依法予以禁止,餐饮企业也应该主动废止。事实上,全国许多地方已经让最低消费“洗了睡”。如有的地方物价部门出台新规,要求旅游及餐饮娱乐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北京的眉州东坡、湘鄂情、俏江南等知名餐饮企业,已经取消实行多年的最低消费和包间费,有的商家还推出了“半份菜、免费打包”等惠民服务。

因此,对于娱乐服务行业的最低消费,首先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规范,不能各自为政。比如,尽快出台《餐饮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积极主动为节约用餐提供服务的餐饮企业,以及节约用餐的消费者,应给予褒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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