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表示,房地产税三年内难出台。许善达认为,2011年开始在重庆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已经失败,本届财政部领导提出的新模式,是在减少交易环节房地产其他税收的条件下,增加居民住宅保有环节的房产税。(3月18日《新京报》)
笔者觉得,国家层面对沪渝房产税模式的否认,是理性的,也是谨慎的。相反,未必是件坏事。因为,到目前仍未对房产税征收的目的达成共识。特别是在房价和地价不可持续,以及财政收入出现下降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则有了开辟新税源的冲动,去年媒体曾报道“有多个城市都愿挤进房产税试点城市”的消息,这无疑脱离了房产税开征的初衷和宗旨。
更为重要的是,在房产税征收之前,房地产领域的税费也应有个明确说法。譬如,有税率为3%的契税,税率为5%的营业税,从30%到60%税率为四级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等等;各地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征收的费用,有蓝图审查费、防雷检验费、防震检测费、电力委托费等等多达50余项,涉及25个部门。
倘若在没有彻底厘清房产税与现有税费两者的前提下,就贸然对房产税进行开征,那么此前在流通环节的税租费怎么办?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妥,不仅会使该税种变成一种火药味十足的惩罚税,政府也会背上“敛财”的骂名。
除此之外,配套制度也亟需完善和细化。必须架构城市住房信息系统,进行详细房屋信息登记,尽快建立全国住房“一张网”,从而在实施征管后不出现漏征漏管现象;理清限价房、定向安置房、经适房等产权关系也是相当复杂,尤其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更是异常棘手,这些都需要系列配套改革出台;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住房,倘若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普通住宅,需要修订现行税法。
显然,在以上诸多疑问得不到制度回应的背景下,倘若强行对房产税进行征收,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反而会引发更多的不公,到头来也会像医疗、教育等改革一样,推倒后重新再来,既浪费政策资源,又影响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