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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好处,他成为被执法单位“内应”
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二支队队长受贿获刑十年半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钢铁公司涉嫌违规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企业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这些都成了原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二支队队长胡某的敛财之道。只要这些企业愿意出钱,他就欣然接受,让企业免于处罚或者减少处罚。记者昨日获悉,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今年46岁的胡某,大学文化。2008年4月,他被任命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二支队队长。不过,刚上任的他就开始想着方法敛财。

自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被执法检查的单位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7万元。另外,胡某还伙同他人以筹措办公经费为名向他人索取现金共计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他人现金8万元;单独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索贿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积极实施,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判决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所收受的钱财部分属于人情往来,不应当认定为受贿。3月13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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