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坠楼身亡的案件。保姆在雇主家擦窗户时不慎掉进一楼院内的养鱼池中摔死,死者家属因此将雇主、物业公司及一楼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共计52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雇主、物业和一楼住户分别赔偿15万余元、2万余元和2万余元。
擦窗坠楼,保姆命丧一楼鱼池
张女士家人起诉称,张某在胡某家从事打扫卫生、洗衣服等劳务工作已有七八年时间。2013年1月27日下午,张某与往常一样独自一人到胡某房屋内打扫卫生,当其站在主卧室窗户台安装的防盗窗上擦玻璃时,因防盗窗脱落,张某连同防盗窗一同坠落到该栋楼一楼的汪某院内,恰巧掉入尚未使用深达约1.5米的养鱼池中。
当日,张某家人发现其迟迟未归,便来到胡家寻找,经多方寻找发现张某坠落在汪家院子的鱼池中,连忙拨打了救援电话。虽经救援人员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张女士家人认为,张某是在胡某家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的,汪某私自在院中开挖洞穴,而物业公司未对其有效制止,雇主胡某和其他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528700元。
谁该担责,三被告人各执一词
雇主胡某表示自己很委屈,他认为导致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一楼汪某擅自在院内建设养鱼池,该行为致使张某发生事故后,不容易被人发现,耽误抢救。而物业公司对汪某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汪某和物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胡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因雇佣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汪某开挖养鱼池的行为,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及公司负责人多次出面劝阻,但汪某不予理睬。故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楼业主汪某则称:自己不是在公共场所挖坑,而是在自家院子里挖坑。自己不知道受害人会从二楼掉下来。受害人是站在防盗窗上同防盗窗一同掉下来的,就算下面没有坑,头朝下掉下来也会出事。
法院判决:三被告人担责40%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于提供劳务一方的管理监督不善,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和防盗窗的检查、维护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物业公司因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汪某因其擅自挖掘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过错;而张某在胡某家从事劳务活动多年,对于登高工作的自身安全保障应当是明知的,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后果,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故上述各被告应当在原告损失40%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