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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不需要“全民捉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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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不需要“全民捉贼”

□罗志华
 

抓住小偷,奖励1000元!最近两个月,南京栖霞区胜利三村小区门口出现了这样一条横幅。自从这些横幅挂出来之后,就成了附近居民经常议论的话题。你别说,这个办法还真不错,小偷明显变少了。而且,还有一个市民抓到小偷后,已经拿到了1000元奖励。(2月12日《现代快报》)

“全民捉贼”可产生一定的效果。首先从声势上,可给小偷以威慑,叫他们不敢轻易下手。其次,对居民也是一种提醒,叫他们不要放松警惕。事实也果真如此,此横幅一挂,小区里就没听说过哪家被小偷光顾过。

然而,“全民捉贼”也具有明显的缺点。首先,居民主动捉贼的“见义勇为”实质上是“见利勇为”,以经济利益作为杠杆是撬不出良好社会风气的。不仅如此,利诱下的“全民捉贼”只会对真正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伤害,拉低社会风气。

其次,当居民现场抓获或提供信息协助抓获都有不低的奖励时,很难保证不会错抓,或者仅凭主观想象就去告密。对于没有经验和执法权的居民来说,给予他们抓获权,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维护小区治安的办法很多,不需要一个容易伤及无辜和引起民众互相猜忌与告密的办法,毕竟少抓一两个小偷不要紧,错抓和错报的后果将更为严重。“全民捉贼”看上去有点草木皆兵的味道,在法治社会,一切只须依法办事即可,不需要这样的全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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