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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有广度还要有深度

□何 勇
 

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月9日《京华时报》)

虽然国家在农村地区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了广大农民的医疗负担,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但是,由于大病保险或大病救助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仍然很突出,不少农民甚至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干脆选择放弃治疗或者在家自我治疗。

全国在2014年6月底之前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毫无疑问,此举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过,从一些地方实施大病保险制度试点情况来看,目前的大病保险广度还不够,深度也没有。

众所周知,大病的范围其实很广,只要花费了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都能算是大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真正纳入大病保险范围的很少,一些少见、患病比例较小却耗费巨额医疗费用的大病并没有纳入大病保险的救助范围之中,这就导致很多患有大病的居民并不能享受大病保险的救助实惠。

另一方面,大病之所以容易压垮一个家庭,直接原因是医药费用太昂贵,使得绝大多数家庭承担不起。而从目前实施的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来看,报销比例其实很低,不少地方只是给予最低线的50%的报销比例,这就决定大病保险很难缓解老百姓看病贵问题。

我以为,要真正彻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只是简单的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关键是要建立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大病保险制度。一方面,大病保险救助的范围不应按照病种划分,而是根据医疗费用划分,一旦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农民年均纯收入时,就应当认定为大病,就可以按照大病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和救助。另一方面,必须提高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直接减少患者承担大病的医疗费用,或者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实行患者承担医药费用最高额度报销模式,即超过居民承担的最高医药费用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全部由大病保险承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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