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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监管抽查更重要的是 修正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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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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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监管抽查更重要的是 修正制度缺陷

曹中铭
 

市场是最好的检验“标本”。毫无疑问,IPO新政意在解决高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问题。然而,“三高”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高价、高市盈率、高价套现的“新三高”问题又出现了,正所谓“旧病未除,又添新疾”。因此,奥赛康欲以72.99元发行新股暴露出IPO新政的弊病,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至少其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提供了“帮助”。

此次IPO重启,利益输送的“潜规则”再次重演。一方面,市场被动地向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输送利益。根据规定,如果新股发行出现超募现象,就要相应减持老股。由于发行人募集资金额是相对固定的,在满足发行人融资需求背景下,如何以更高的价格转让更多的老股,显然是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此时,发行价格便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发行价格越高,公开发行股份越少,意味着发行人股东能从市场中套现的金额越大,表明市场向发行人输送的利益就越多。此外,保荐人获取的承销费用自然就水涨船高。因此,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主承销商,都更热衷于高价发行。

另一方面,主承销商向配售对象实施利益输送。IPO新政规定,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大权在握,选择哪些机构、专户、私募等进行询价,哪家询价对象能获得配售、配售多少股份,都由主承销商说了算。

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显然已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继《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发布实施之后,证监会已开始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主要涉及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监管部门启动抽查固然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针对制度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

为此笔者建议,其一,只要机构、专户或个人等具备询价资格,不管哪家公司发行新股,具备资格的询价对象如果愿意进行询价,主承销商不得将其拒之门外,以杜绝“人情报价”等弊端。其二,不得将参与配售的投资者分成三六九等,在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配售完成后,剩余股份由合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数量的比例进行配售,以防止其中定向配售(或超配)的利益输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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