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1月21日,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1月22日《新京报》)
与铁路公司打“站坐同价”官司,请求铁路法院支持站票半价诉求,其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一方面,胜诉机会小,并不代表就完全没有机会;另一方面,就算败诉,也不能说明“站坐同价”就合情合理,甚至合法合规。
从情理上来说,站和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待遇。特别是火车一般是长途运输,长时间站立与有个座位之间,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那么在票价上也理应有所不同。而从法律的角度看,“站坐同价”本身并无法律依据,而且与《民法通则》中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法》中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等精神有所不符,而且已经涉嫌违反《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铁路部门多年坚持执行“站坐同价”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是站坐不同价格不好管理;二是如果站票半价,在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对持座票的乘客又明显是不公平的。但这显然无法成为“站坐同价”一定要执行的理由。因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实现座票有座、站票无座的管理目的。
就此而言,火车“站坐同价”官司值得一打,因为哪怕最终乘客败诉,其对推进火车票价合理,对唤醒与树立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等而言,无疑都是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