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1月16日《新京报》)
此次中央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既是对“裸官”现象的高度重视,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制度补缺,其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更具特殊意义。不过,相比于“不得提拔”而言,如何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裸官“一裸便现形”,是当下必须重视的问题。
是自己申报,还是组织核查,如何防止作假,如何确保真实,都离不开相应的配套措施。若是官员早已成为“裸官”,但组织上和外界都浑然不觉,那么“不得提拔”的限制作用就很难发挥。对于外界来说,这样的担忧并非没有依据。在官员财产等其他情况都无以实现公示,其家庭情况也未必十分清楚,对官员的监督还缺乏有效性的语境下,要实现“一裸便现形”并不容易。现实中,一些“裸官”早已经留好后路,并准备一走了之,但监管似乎并没有任何警觉,以至于官员失踪日久,才发现其早已成为“裸官潜逃”。
自然,“裸官外逃”也不是一天形成的。一些贪官从裸到贪再到逃,应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何以未能被及时发现而“露出马脚”?很显然,若是没有“一裸便现形”的后续性管控,那么“裸官不提拔”的制度善意就会成为摆设。相比较而言,这才是当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所在,也是今后治理裸官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