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王某是合肥的一名律师,去年7月16日晚9点左右,他将爱车停放在省城高河西路旁买饮料,返回后发现被贴了“罚单”。王某认为被处罚点无禁停标志,执法单位的处罚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遂将合肥市城管局告上法庭。今日下午,合肥中院将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王某称,他买饮料来回的时间不过短短10分钟,返回时发现车窗前被贴上“罚单”。去年7月18日上午,被告向王某出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00元,王某未在被处罚人签名一栏签字。同日,王某缴纳罚款100元。
王某称,当晚他来到被处罚点大约9点,早已过了下班时间,不会影响到行人通行,而且从现场照片看,周围空旷,没有造成妨碍他人通行的后果。据此,他表示执法单位对其做出的处罚证据不足。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所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且占用盲道,当事人不在现场、执法队员依法开具违法停放告知书。现场照片显示,原告违法停车,占用盲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城管有无处罚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其机动车停放在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且不在现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客观上对行人通行形成妨碍,被告对原告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处以罚款100元的决定,并无不当。故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合肥市城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以及返还罚款100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王某诉称,被上诉人并无行政处罚权,其依据《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对自己进行处罚,显然属于超越职权的处罚行为,因为合肥市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因此被上诉人没有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资格,故处罚行为应归于无效。
记者昨日获悉,该案二审将于1月15日下午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