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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温暖、献爱心”需要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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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温暖、献爱心”需要强制吗?

□田方
 

日前,阜南县教育局为响应县委县政府“送温暖、献爱心”的号召,要求不同级别干部职工按不同标准“捐款”,规定县处级干部(高级职称)每人不少于200元,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每人不少于1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不少于50元。(本报1月13日报道)

爱心是人的一种精神追求,是爱心人士的一种自觉自愿行为,而不是一种义务。“送温暖、献爱心”是政府行为,是政府官员给脸上贴金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不被自愿、被强制的权利。同时,用“打劫”教职员工所得“送温暖、献爱心”,相关领导人就不怕被贫困户知道了,心里会拔凉拔凉的?

强制捐款,看似简单、快速、有效地“做了好事”。其实,强制捐款捐物是对公民爱心最严重的透支。我们不缺乏爱心。奉献社会,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关键是,如果是为完成某种任务,在操作上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硬性规定捐款捐物,就是为捐款捐物而捐款捐物,除了对工薪阶层造成经济压力和价值观的扭曲外,也背离了捐款捐物本身的初衷,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扶贫济困活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而这样的爱心又有什么意义呢?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整个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献出一点爱,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自觉自愿的送温暖、献爱心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一种个人行为,不需要强制。强捐的不是爱心,是闹心。阜南强制教职员工捐款不但扭曲了人们对“送温暖、献爱心”的看法,甚至还引起不少民众的反感,这对健康、持续的爱心意识培养是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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