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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1·22”特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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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1·22”特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事故调查报告已提交国务院
 

据新华社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9日说,青岛中石化“11·22”特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黄毅当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提交,国务院正式批复之后将向社会发布。这起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输油管路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变薄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所挥发的油气与暗渠当中的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易爆气体,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集聚。现场处置人员使用不防爆的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进行钻孔粉碎,产生撞击火花,引爆了暗渠的油气。由于原油泄漏之后到爆炸八个多小时期间,泄漏的原油已经形成的混合气体受排水倒灌的影响,在排水暗渠当中急剧蔓延、扩散,从而导致在大范围内连续发生爆炸。

黄毅说,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企业有责任,政府监管部门也有责任。二是应急处置不力。原油泄漏到爆炸八个多小时,期间从企业到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没有及时采取封路警戒的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疏散周边的群众。三是违规违章作业。四是规划设计不合理,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非常混乱,存在重大隐患。设计部门、市政部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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