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交了预付款,到期却未见约定车辆,找公司,公司以该款未入公司财务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眼看12万就要打水漂,杨某将该公司告上公堂。近日,宁国法院依法判决某汽贸公司返还杨某购车预付款,承担该款自签订协议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率损失。
2013年7月6日,杨某到宁国市某汽车贸易公司订购奥迪Q5车辆一台,通过由该汽车贸易公司经办人员周某出具收条的方式预付购车款12万元。
7月22日,杨某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订购车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杨某向汽车贸易公司预购一台奥迪Q5,预付车款为12万元,车辆交付时间为2013年8月2日,并约定汽贸公司如不能按期交货,应支付杨某预付款的利息。同时,该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从杨某处收回周某出具的收条,向杨某重新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013年8月1日,杨某到该汽贸公司查看所订购车辆是否已经到货,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又在7月22日签订的《订购车辆协议》下补充备注:如车辆8月2日不能到,由本公司退还订车预付款12万元整。然而,8月2日杨某所订购车辆并未到货,杨某要求汽贸公司退还预付款却遭拒绝。
汽贸公司称杨某的预付款并未进入公司财务账,而实际收款人周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这是周某的个人诈骗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
宁国市法院认为,杨某与汽贸公司签订的《订购车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双方协商,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订购车辆协议》上所作的备注是对该协议的补充与确认,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