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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被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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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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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涉嫌挪用公款、所在单位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原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被移送起诉

记者 王玮伟
 

与单位职工集体私分105.86万元的股份转让所得款;挪用单位40万元资金,用于私人用途,直到6年后才交回单位账上。昨日,记者获悉,原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朱某被移送合肥检方审查起诉。

私挪公款40万,6年未还

今年62岁的朱某,安徽省颍上县人,原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1997年,马某委托朱某在合肥购买两套房屋,2000年,马某委托朱某将两套房屋出售。一年后,朱某个人决定并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吴某从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及该局下属企业分别筹资20万元,分两次将共计40万元汇至马某指定账户。

2002年,朱某才将马某父子在合肥的两套房产出售,并得款52万余元。但是,马某并没有立即将此前所欠40万元公款归还单位,而是将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直至2007年6月21日,朱某才将40万元交到单位账上。

私卖国有资产,与下属同分

2003年,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与黄山某化工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该局出资67万元,占股55%。2004年9月,朱某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并通过了该局转让股份方案,将该局在合资公司的股份按照1:1.1的比例退出。

此次合肥地方铁路管理局国有股份转让退出,事前未向上级机关办理相应的报批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股份转让退出的资产价值评估。后经评估鉴定,此次国有股转让退出造成地方铁路管理局国有股份价值105.86万元被单位职工集体私分。

检方认为:朱某在担任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将挪用单位公款40万元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嫌疑单位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05.86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追究其单位及直接领导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合肥检方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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