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凤台一男子因想得到提拔,但未得到新任领导认可,便自制炸药报复领导。1月2日,凤台县法院审结该起爆炸案,被告人郭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郭某系凤台县境内某煤矿职工,因想提拔,但未得到新任矿长胡某的认可,便对胡某心存不满,决意报复。2013年1月,郭某买了两板二十余枚震天雷爆竹、电池、钢珠、天线电源开关等物品,自制了一个爆炸物及引爆装置。
同年2月3日1时许,郭某携带其在家中制作的爆炸物及引爆装置,到煤矿生活区胡某停放的轿车处,将爆炸物放于轿车尾部地面,压发式引爆装置放于轿车右后轮前方。
2月3日7时许,胡某上班启动轿车后,触动引爆装置引发爆炸,造成轿车及周围建筑物玻璃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泄私愤,制造并放置爆炸物,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