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一起强奸、故意伤害案的两名被告人,其中一人在服刑8年间不断申诉,24日云南曲靖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因案件存在非法证据,宣告一被告人施伟无罪,另一名被告则仅被判故意伤害罪。
2005年10月,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娜姑镇政府扶贫办职工施伟突然被警方带走。直到2006年6月,曲靖市检察院对施伟和其同事范天贵提起刑事诉讼,人们才知道他涉及了一起强奸案。根据指控,2005年10月1日,范天贵和施伟将甘某某挟持至山上欲强奸,因甘某某反抗,两人便将其按倒在地持刀威胁并用石头打击其头部,两人先后强奸了甘某某并致其重伤后逃离现场。2006年9月,曲靖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范天贵、施伟因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8年。范天贵、施伟不服上诉,2006年12月,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在施伟代理人、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邱云看来,此案却存在明显漏洞。他发现,整个案件是以施伟事后的供述来倒推证据的。经过申诉,2012年3月,云南省高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并很快将案件发回曲靖市中院重审。
2013年12月24日,曲靖市中院在会泽县判决:指控施伟参与伤害、强奸及指控范天贵强奸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锁链、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天贵有期徒刑6年,宣告施伟无罪,同时判令范天贵赔偿受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