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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 万元定金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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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 万元定金打了水漂

周芸 记者 王汝华
 

星报讯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解除刘晓冰与张小八之间的转让合同,驳回刘晓冰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晓冰诉称其以自有的大众车置换被告张小八的奥迪车,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作为定金,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转让合同,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12月,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原告以自有的大众车置换被告的奥迪车,原告向被告支付4万元左右。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了1万元作为定金。当日,被告将自己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数日后,原告以要求延期付款为由拒绝履行接受被告车辆及交付、过户自有车辆。当月,被告将已经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车辆再次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行为系原告先行违约所致,因此,对原告交付的1万元定金可不予返还。(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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