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迁入合肥市,或从合肥市外迁,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吗?如果从合肥外迁,迁入地还没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又该咋办?随着2014年度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理在即,该市人社局对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缴费年限满15年每超一年加发1%
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缴费年限的规定,合肥市目前实施的政策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业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死亡,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补贴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外迁地没有养老制度,个人账户可保留
参保人员户口迁往外地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据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市)流动的,可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者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
开始领取待遇后,养老保险关系不可转
当碰到外地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入合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到合肥市。参保人员关系转入的,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相关的手续。
不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