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害了自己,还将几个“同道中人”一起送进了牢房。近日,打假官司的杨某及其三个同伙方某、文某、丁某,分别因犯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宁国市法院一审判处一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元月,宣城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判令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杨某借款76万元及相应利息,港升公司不服,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称,该公司从未向杨某借款,也未收到其借款,原审诉讼中杨某提供的证人丁某的证言系伪证。
4月7日,安徽省检察院以宣城市中级法院关于这起借贷纠纷案作出的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与此同时,在安徽省检察院的指导下,宣城市及宁国市两级检察院与当地公安机关通力合作,迅速侦破了此案,并由此揭开了这起虚假诉讼背后的秘密。
据宁国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9月18 日,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将“年400万吨第三方现代物流总部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港升公司承建,港升公司即在宁国市成立项目部,陆某某为该项目部经理,陆某某聘请丁某为该项目部会计。
项目部施工期间,陆某某因无钱垫资,向杨某三次借款,合计人民币45万元,同时,由陆某某的合伙人文某出具了3张借条。后陆某某下落不明,杨某准备起诉港升公司,但苦于手中只有3张借条,再无其他任何证据。
为了追回这笔45万的借款,杨某委托曾担任过法律工作者的方某为其代理民事诉讼。方某告诉杨某,想通过诉讼来追回这笔欠款,他还需要人证。于是杨某便找到文某和丁某,要求提供陆某某借45万用于购买项目部混凝土的发票,同时三人商量将文某用于该工程的18万元以及丁某为陆某某担保的13万元一并起诉。
2011年9月份的一天,在宁国市某茶楼内,杨某指使文某出具含有文某、丁某个人债务合计金额95万元的虚假借条3张。在场的方某在明知3张借条有虚假成分的情况下,仍要求文某在该借条上须注明具借人为港升集团宁国中财物流项目部,同时要求经办人以证人身份出庭证实借款用途。
一审开庭审理时,文某、丁某到庭作了虚假的证词,最终导致法院被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