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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 关键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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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 关键在执行

□刘 鹏
 

近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11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事实上,此前无论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对执法主体都有相应明确的要求,其中“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权也是认知统一和条文明确的。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等。

但“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恐怕并不简单。一方面,如前所述,禁止“临时工”执法,法律早有相关规定,但多年来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如今就能真正调离吗?另一方面,一些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在编的、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员工并不多,而管理与执法工作任务却不轻,如果将“临时工”全部完全地撤出,执法工作必然会有影响。

“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是让法律回归本位的好事,是顺应民心民意之举,但其能否具体执行,能否落实到位,依然很是考验我们相关改革举措、行政管理和执法智慧的。但不管如何,既然确定了目标,就要义无反顾地改革下去。对此,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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