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男子6次拒绝法院调解,最终拿到判决书后,他发现,判赔金额比调解方案少了足足11000元,顿时傻了眼。昨日,记者获悉,蜀山区法院已审结此案。
案例:今年6月,小杨(化名)驾驶小轿车在合肥市蜀山区某路段与老孙(化名)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孙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时,老孙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过期,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因此,小杨直接将老孙起诉至蜀山区法院,并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3万元,车辆贬值损失9000元和其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12000元。
对此,老孙表示,愿意赔偿车辆维修费,但贬值损失和租车费太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考虑到此案案情简单,被告老孙的态度也比较积极,承办法官遂在开庭前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可小杨连续5次拒绝了老孙的调解方案,第6次调解时,老孙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他42000元,可他仍旧不同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老孙赔偿小杨各项损失31000元,拿到判决书,小杨立刻傻了眼。
法官点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些损失虽然实际发生,但根据法定标准,法院无法完全支持。本案中,小杨的轿车已得到维修且属于自用车辆,非用于交易目的,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贬值损失。
此外,还有一些费用虽然因事故而产生,但因为和事故关联性不大或属于非必要支持,法院也会核减,因此本案中,小杨的轿车修理期间的交通费最终认定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