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条例对财政监督的职责、范围、权限、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了系统规范。该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张瑜 星级记者 俞宝强
财政部门可查询
被监督单位银行存款
该条例是我省财政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明确,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
监督范围包括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等11个方面。
条例中规定,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调取、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资料、电子数据,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此外,条例赋予财政部门查询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存款权利,还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
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改正
将会被暂停拨款
如果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法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纠正。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拨款或者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在接受监督单位的监督时,条例明确,监督对象应当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资料、电子数据等,不得阻挠、拒绝、拖延。条例中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处理决定、检查意见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参考。
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