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9日,李某吸毒后悬挂假车牌、逆向、超速驾车肇事,造成两车相撞致6死4伤的恶性交通肇事案。11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被告当庭喊冤,认为自己犯的仅仅是交通肇事。
事件:逆向超速致6死4伤
被告李某,今年30岁,肥东人,无业。
案发当天下午17点,他驾驶本田雅阁轿车,途经滨湖新区包河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口东3公里处,与一辆满载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该车内的五人全部当场死亡,李某车内的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包括李某在内的四人受伤。
公诉人指控,1月6日、8日,李某两次与他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李某与他人在肥东长临河镇老家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李某驾驶悬挂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四人返回合肥,途经案发地发生交通事故。
据了解,李某的车辆是其亲戚交由他使用的,他除了悬挂假车牌外,案发时还存在逆向超速行为。案发地限速60公里/小时,而李某的行驶速度为93至103公里/小时。此外,经查,李某所驾驶的这辆轿车已违章83次,以超速居多。
焦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中,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公共安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定性,被告及其代理人均表示异议。
“我不知道吸毒后驾车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只知道是交通肇事罪。”李某当庭喊冤,称不知道吸毒后不能开车,后又改口说自己知道。对于悬挂假车牌的原因,则因为违章太多没有处理。
被告辩护人表示,李某在公安的两次口供均在事发后第二天,受伤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显然不是吸毒后的反应。其次,李某不存在主观撞人的故意,不能以危害结果确定行为,也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另外,李某所驾驶车辆的违章信息与案件并无关联。
最后的陈述中,李某说:“我罪有应得,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自己。我愿意赔偿,请法庭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新闻延伸
赔偿:毒驾肇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本田雅阁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醉驾、毒驾交通肇事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昨日,记者采访了某车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她表示,是否赔付要取决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记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如果车主投保的是商业险,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或对方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不负责赔偿的。
呼吁:期待“毒驾”早日入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毒驾”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与醉驾一样危险,已成为又一重大的安全隐患。这方面目前却存在法律空白。
合肥市禁毒支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有关法律对毒驾已进行了规范,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期待毒驾能够早日入刑,这也是对“毒驾”行为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震慑作用。
据悉,醉驾司机反应比正常时慢12%,而毒驾司机的反应比正常时要慢21%。同时,毒驾司机会产生幻觉,很容易对速度、距离判断失误,导致汽车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