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9点20分,安医大二附院“砍医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持刀追砍医护人员致一死四伤的犯罪嫌疑人彩春锋到庭受审,整场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法庭上,原被告围绕着彩春锋先后不同的两份精神鉴定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猜疑:认为护士意图谋杀他
上午9点20分,身材瘦高的彩春锋被带上了法庭。
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彩春锋神情镇定,纹丝不动。
今年44岁的彩春锋是安徽阜阳人,无业。他对自己砍人的行为表示属实,但他觉得砍人是为了“解决问题”。“我的肾结石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越来越严重,投诉也没人管,我想只有砍伤医护人员,院长才会出面解决问题。”
据彩春锋陈述,他觉得在安医大二附院所做的“皮试”与他此前所做的不同,术后身体不适。他甚至认为,护士故意注入了不好的东西,意图谋杀他。
心理:和医务人员同归于尽
庭审中,彩春锋说出了当时的心理。
去年11月6日,他在安医大二附院住院,期间做了“灌肠”和“皮试”,感到身体不适后,他怀疑医务人员对自己诊疗不当,三天后,他主动要求出院。
回到阜阳,他依然感到身体不适,当地医生告诉他,可能是药物过敏。这让彩春锋更加确信他之前的猜疑。
同年11月12日,他决定到上海就医。途中,他越想自己越倒霉,在无锡下车,次日凌晨抵达合肥,“我感觉自己活不了多久了,就想和他们同归于尽。”
11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彩春锋手持买来的菜刀,来到安医大二附院。“我直奔13楼泌尿科,护士长戴光琼看到我说了句‘你好,你来了’,我没睬她,掏出菜刀向她砍去。”彩春锋说。
焦点: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以后,彩春锋先后接受两次精神鉴定。南京鉴定组的结果为,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上海鉴定组的结果为,被告患有偏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检方最终采用的是后者。
不过,双方辩护律师均对这一结论表示质疑。
原告代理人表示,首先,公诉人未向法庭解释使用其中一份鉴定结论的理由。其次,两份鉴定书存在问题,一部分内容依据的是被告亲属的证言,却并未对其真实性进行证实。
被告代理人认为,彩春锋亲属、邻居的描述都说明他在感觉上有问题,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表示质疑。
检方:建议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检方表示,彩春锋因身体不适,迁怒于医护人员,产生报复心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根据鉴定,其为限定刑事责任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人当庭给出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原告代理人要求,追究彩春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五名受害人及家属共计70余万元民事赔偿。
当问及是否有能力赔偿时,彩春锋说:“我愿意尽全力赔偿。”
在最后的陈述中,彩春锋向原告席鞠了一躬,表示没有话说。
因案情重大,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