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一票否决制”在我国已实行了30多年。在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大事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招商引资、信访、群众满意度等事情上,一些地区滥用“一票否决制”,导致下级不惜造假穷于应付、依上级行政不依法行政等。如何科学设置和规范“一票否决”?中央组织部等已着手调研。(11月4日《新京报》)
人们常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基层工作千头万绪,每项工作对上都有归口部门和分管领导。这些归口部门和分管领导为了更好地应付上级,也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而又不能全力以赴自己抓,于是乎想尽办法,要求基层重视相关工作,并称这是“守土有责”,否则“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表现了上级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然而,事事都一票否决,事事都放在第一位,其实到头来样样得不到重视。诚如报道所言,基层疲于应付,哪有真的工作?“造”出来的现场,能有几分含金量?上级部门动辄对基层“一票否决”,不考虑基层工作实际,不仅不接地气,而且有违民主和法治——你说什么就是什么,这不是专横作风吗?每项工作本来都有相关规范要求,动不动就挥舞“一票否决”大棒,在原有运行规范之外再生出一个惩戒机制来,谈何法治?
此前,江西等一些省份,已经规范了“一票否决权”使用。其实,中央在对各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过程中先后实行了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节能减排四项“一票否决”制度。这四项一票否决绩效考核制度对于推进中央政府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时,不该节外生枝。期待更多的地方规范和清理“一票否决”,多些依法行政,少些“长官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