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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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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写了女友名,离婚时麻烦了

 

星报讯(记者 王玮伟) 今年7月初,庐江县小伙小朱与女子小莫经人介绍恋爱。小莫在合肥市一家医院打工,小朱在外地建筑公司打工。双方经过一段短暂的交往,小莫要求小朱在合肥市购房以备将来结婚所需,因小莫在省城工作,购房事宜便全部交由小莫操办。

7月下旬,小莫看中了合肥市二环内一套60㎡的二手房,两人协商由小莫做代表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18万元,余欠房款18万元,由小莫在银行办理了10年期按揭贷款。8月初,小朱与小莫领取了结婚证。

在两人准备办婚礼前,小莫要求小朱再拿出5万元筹办,否则结婚免谈。小朱觉得小莫是故意给自己出难题,双方因此闹翻,婚礼也一直未能举行。见和好无望,9月初,小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莫离婚。

接到法院传票,小莫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必须分割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合肥市的二手房屋,并声称购房时自己出资8万元。小朱则表示涉诉房屋均由自己支付,小莫没有投入一分钱,只是购房由小莫经办并借用她的姓名,并非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两人终于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诉房屋归小朱所有,小朱给予小莫2万元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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