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王玮伟) 庐江人蔡某一家与刘某家相邻居住,平日关系较好,蔡某13岁的儿子(小虎)经常去刘某家中玩耍。谁知,一次意外,小虎从刘某家中二楼的天窗摔到地下室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虎的父母无法接受丧失爱子的痛苦,认为系刘某家中存在安全隐患,遂将刘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3万元。10月8日,庐江法院审结了该案。
法庭上,刘某辩称,小虎系从自家翻越二楼防护栏进入其家中,二人对小虎的进入并不知情,故无安全监督义务、“何况我自家的房屋属于私人房屋,有无安全隐患与他人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本案事发时,小虎并不在其监护人视线范围内,以致受害人小虎在无人监护的状态下从刘某家二楼天窗坠落死亡,显见蔡某应对其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刘某一家对受害人小虎死亡所致各项合理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蔡某自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赔偿蔡某因其子死亡所致的各项合理损失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