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该局已与教育、财政等部门修订了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合肥市各类幼儿园的定价形式。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
以前,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或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而新的“意见”增加了因病休假这一条,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因病休假了,幼儿园也要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是,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幼儿园不得收取赞助费
新修订的《意见》中明确了幼儿园收费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省定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
意见明确了幼儿园的收费的各类价格行为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同时规范了民办幼儿园办园名称,并对收费、退费、缴费票据等行为强化了相应规定。
意见还要求,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