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9月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房姐”一审被判3年刑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8、9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该局民警张新堂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后把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案发后,其虚假户籍信息被注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龚爱爱为何“罪不涉房”?
此案另一个关注的焦点在于庭审“罪不涉房”。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据专案组介绍,通过调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
对备受关注的财产问题,龚爱爱辩护律师近日给媒体的公开信中称,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