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2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受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并于6月15日开庭审理。梁秀芬诉称,她持有刘树伟向其开具的数额为658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刘树伟案发后,她到临商银行支取,查无此款。
对此,临商银行向法院指出梁秀芬所持证据有重大瑕疵。其称,刘树伟2007年10月19日已潜逃至新疆,而梁秀芬所持的现金交款单日期为同年10月25日,系刘树伟潜逃后办理,故不能作为证据。临商银行认为,涉案的银行存款凭证,其实质是双方恶意串通将个人借贷风险转嫁至银行承担。
对这起民诉案件,兰山区法院没有立即宣判。2011年3月24日,即她起诉临商银行一个多月后,临商银行向警方报案,并于5月26日获得立案。7月11日,民诉判决未出,梁秀芬被警方刑拘。
2012年6月5日,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一审在罗庄区法院审理。梁秀芬和刘树伟被控两项罪名:仿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梁秀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否认。刘树伟否认高利转贷罪,但承认伪造金融票证罪。同年11月21日,法院一审认定,梁秀芬和刘树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刘树伟系漏罪,考虑坦白情节判刑11年,处罚金10万元。因数罪并罚,决定对刘树伟执行20年刑期,实际加刑3年。梁秀芬被判刑12年,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梁秀芬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