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梁秀芬还反映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采用逼供手段。而公诉人则认为不存在逼供。
卷宗显示,2011年8月1日,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临沂市看守所对梁秀芬三次提审。
周泽指出,办案机关提审记录显示,对梁秀芬“2011年7月26日外提三天”,并以看守所提审室装修改造为名,“7月29日至8月1日外提三天”,此举违反《看守所条例》,且蹊跷的是,提审记录没直接表述为“7月26日至8月1日”连续外提。
周泽说,他在会见梁秀芬时获悉,办案民警将她提出后,带到脱离看守所民警监控范围的地点审讯长达一周,“其间不让梁秀芬睡觉,给其‘吹空调’,进行变相体罚和逼供,最后才获得她的‘有罪’供述,而作供地点仍然记为看守所。这严重违法!”
法庭上,梁秀芬强调:“承认起诉银行犯罪并放弃起诉权”系遭警方逼供,她想不通,追讨“存款”为何会招来牢狱之灾。
庭审当天,两名被告人的共十余名家属在现场旁听,临商银行的代表没有列席。审判长听取了各方意见,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