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丈夫因意外死亡后,面对上门讨债的债主,妻子坚持认为,债务已随着丈夫死亡而“消失”,坚决不认账。无奈之下,债主只得诉至法院。昨日,肥西县法院依法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朱某应当予以负担。
2009年底,朱某的丈夫因承包鱼塘资金不够,向胡某借了40万元,并以她和自己的名义立下欠条。去年11月,朱某的丈夫因意外死亡后,面对拿着欠条上门讨债的胡某,她坚决不认账,并称,自己不知情,欠条上的名字也不是她写的。
胡某在数次索债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该笔债务。庭审中,朱某认可借条是其丈夫所书写,但坚称自己不知情,这笔债务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虽然坚持该笔债务属于亡夫的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于这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