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称,李某某案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据了解,此次新闻通报会只通报情况,未设提问环节。
田参军 (受害人代理律师)
胜利在望笑容满面
第一天庭审有3名被告人认罪,其中两名被告人的律师还表达了赔偿意向,这让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人田参军胜券在握。昨日上午9时10分,田参军来到法院门口时,面对记者的询问,一改往前的冷峻,笑容满面地回答了不少问题。
“杨女士在一家广告公司做行政秘书”,田参军说,庭审中法院已经确认了杨女士的身份。对于李在珂律师所称的杨女士应该进收容所一事,田参军说:“我不评价同行的言行,但是,第一天被告方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违法行为。”
在赔偿方面,田参军说:“我们的索赔数额还是50万,是针对5名被告共同的索赔数额。”据田参军介绍,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已经有一位被告明确表示了要赔偿,另外一名被告也有赔偿的意向。但是,田参军拒绝透露这两名被告的身份。
“达成赔偿协议的前提就是对被告的谅解。”田参军不否认达成赔偿协议的可能性,他表示:“被告首先要承认侵害杨女士的事实,有赔偿的意愿和好的认罪态度,我们并不会区别对待被告人。”
“我很有信心,也有把握赢得官司”,田参军说完快步走进安检室。
李在珂 (涉案另一被告辩护人)
确认李某某没睡着
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第一天上午提审了3名被告,李某某否认殴打,否认与杨发生性关系,并说自己睡着了,认为是嫖娼且自己没有行动。另一名被告王某也否认殴打,说审讯时遭恐吓。另一名被告魏某承认在车上李打了杨几耳光,在房间王踹了杨几脚。梦鸽当庭发火,认为魏某律师李在珂误导了魏说李打人,双方发生争执。
昨日上午8时50分左右,李在珂律师来到法院南门,立即被各媒体团体围住,询问第一天庭审的情况。
对于梦鸽当庭发火,并和他发生争执一事,李在珂表示:“这个问题我保持沉默。”而对李某某称当时他睡着了,没有与杨女士发生性行为一事,李在珂律师说:“5名被告人与杨女士都有性行为,只不过有的是未遂,但李某某不是未遂。”
李在珂认为从第一天庭审的情况看,对他的委托人还是有利的。
兰和 (李家法律顾问)
没什么可说的了
“梦鸽在第一天庭审结束后,就赶去参加当晚总政歌舞团60周年的纪念演出,我们没有多少实质性交流,之后我就搭车自己回家了。” 李家法律顾问兰和表示对于昨天的庭审内容,自己一点也不知情。
对第一天的庭审有没有新的看法?兰和回答记者说:“我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可说的了,我没进入法庭,也没有看卷宗,所以让我发表观点并不妥当。”作为李家法律顾问和新闻发言人,兰和表示自己的任务可以说基本完成了,剩下的要看辩护律师的努力。
之前,兰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开完庭,梦鸽会向媒体公布所有事实真相。但昨天他说:“当晚梦鸽女士还有演出,庭审结束后是否会和媒体交流,现在还不好说。她这么长时间没有接触媒体,所以说这之后的交流是必须的。”
赵运恒 (涉案一被告辩护人)
定性强奸很难推翻
第一天下午的庭审中,5名被告人中的张某当庭认罪,张某的代理律师赵运恒表示,得知杨女士因病住院后,他还代表张某的家人,向法院交了10万元赔偿款。同是嫌犯,张某的态度与李某某的态度可谓有天壤之别。
李某某的代理人一直纠缠于受害人杨女士的身份,以及敲诈勒索,并怀疑被设局。而赵运恒律师则认为,此类案件中专业律师的判断很重要,无论别人怎么认为此案,看过卷宗和会见过被告人后,罪与非罪对律师来说已经非常明确。
“本案重点不在于被害人身份,也不在于事后有无敲诈勒索,而在于有无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如有,事后要钱也不影响强奸定性。”赵运恒律师表示,5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均被讯问多次,都多次承认过有殴打或强制行为,能够互相印证。即使被害人和酒吧人员的证言有一部分问题,但结合录像等资料,基本内容是可信的,与被告人供述能够基本吻合。根据现有证据,圈套说法无法证实,而且即便有设局,被告人使用暴力强制妇女发生性关系,也是自愿上套,不妨碍定性。所以,在不能排除侦查阶段供述和相关证据情况下,不可能推翻强奸的定性。
海淀警方 无刑讯逼供问题
在第一天法院审理过程中,梦鸽提出警方对李某某连续审讯30多个小时,有逼供的情况;还有被告人称,在预审阶段,警方对其有恐吓。
昨天,记者向海淀公安分局询问在此案中有无刑讯逼供一事,警方明确答复:“没有。”“警方有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吗?”相关人员答复记者:“不清楚。”
有关律师认为,此案涉及4名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公安人员讯问时,都有监护人在场,不可能有刑讯逼供情况。即使有一些办案程序上的瑕疵,也不影响供述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如果采取共同翻供的方法否定以前多次供述,不仅触犯法律,结果也不会被法院采信。所以,正视现实,尊重证据和法律才是惟一选择。这个判断要让当事人理解和信服,当事人不同意,坚决要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可以解除委托。
检方指控 5人违背妇女意志系轮奸
昨日法院通报称,在8月28日的庭审中,法庭首先核实了5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等信息。除被告人王某外,其余四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随后,法庭向诉讼参与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4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 4被告人认罪 将择期宣判
在8月29日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回答了各方提出的问题。公诉人继续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了相关意见。随后,各方就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通报称,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相互辩论。其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庭辩论终结后,公诉人、部分辩护人、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各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教育均表示接受。随后,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庭后,合议庭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情会见。
通报称,本案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宣判后,法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综合中新社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