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03年4月~2010年8月,朱某某在担任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帮助,共计受贿104万元现金和6.6万元购物卡。记者昨日获悉,蜀山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查扣的104万元赃款由查扣机关上缴国库。
朱某某,男,57岁,原庐江县政协常委、教科文卫体主任。2003年4月~2010年8月,他在担任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帮助。据了解,行贿人中有不少是房地产商,因为受到他的关照,便送现金和购物卡给他以示感谢。不少行贿人会“不约而同”地选择在春节期间,将现金和购物卡等财物送给他,以表示感谢,而受贿场所几乎都是在朱某某家中。其中,多位行贿人从2005年~2010年连续6年在春节期间,给朱某某送上金额不等的购物卡,且从未间断。
对于受贿得来的钱财,除了购物卡用于日常消费外,大部分现金被朱某某以多个假名字借给了庐江县某公司。据了解,从2009年7月~2012年7月间,该公司先后从他手上借了101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到期利息为1分。
去年8月,检察机关对朱某某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30日,朱某某被批捕。昨日,记者获悉,蜀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4万元现金、价值6.6万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一审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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