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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规范“后悔权” 明确不适用退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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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规范“后悔权” 明确不适用退货商品

 

综合新华社报道 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修改颇受关注。

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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