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五部门明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更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8月14日《京华时报》)
实际上,针对公款追星的“浊流”,早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并频频制定严厉措施。如今,五部委再次隆重出台禁用“公款追星”新政。笔者觉得,五部委禁用“公款追星”新政,虽有不少亮点,但仍有不少致命性硬伤,恐怕难以真正对禁止“公款追星”画上圆满句号。
要想禁用“公款追星”新政不再习惯性“流产”,首先,国家五部委要抓紧制定出实施细则,由于现在出台的制度安排,仅勾勒出粗线条,“原则上”等软性词汇较多,缺乏操作性。比如,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何谓“高价”,如何界定,实施细则最起码给指导性标准,“50万元,或100万元”是红线;又如,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旅游、历史文化、行政区划变更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何谓“原则上”,倘若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准,恐很难将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问责不能缺位。此次公共政策提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一句“严肃查处”,是党纪政纪,还是刑事处罚。这些都没有说清,类似问号,都需要一一拉直,拉平。
当然,治本之策,还应严格预算做起。按照现行财政预算制度,公款追星是无法进入正常财政预算的,然而,由于地方财政预算的乏力和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政府收支预算内有一块,预算外还有一块,相当一部分收支游荡在预算之外。这无疑给公众追星留下了生存的环境和土壤。既然公款追星的根子出在财政预算上,我们不妨从强化财政预算入手,采取“财政问责”的方式,来破解这个久治不愈的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