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财政部消息,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根据《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根据《办法》规定,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