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为文调任江西 曾任马鞍山市委书记
据新华社电 据江西省公安厅网站“厅领导信息”栏目显示,郑为文于2013年8月任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主持公安厅全面工作。此前其担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书记。
郑为文,男,汉族,1958年3月生,安徽歙县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1995年6月至2004年9月历任安徽省轻工总会副会长、党组成员,安徽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兼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省轻工协会会长,安徽省委企业工委副书记、省国资办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2004年9月至2009年8月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副书记,省政府咨询委员会主任,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书记;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书记;2013年8月任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发廊老板提供“波推”被拘1年 获国家赔偿17万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日前,李某武、黄某亮和李某文等三男在佛山南海法院拿到了该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三人共获赔偿约17万元。三男在2011年7月因为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被拘一年,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被宣告无罪释放。
赔偿请求人李某武因涉嫌组织卖淫罪,黄某亮、李某文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佛山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三人有罪,经佛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南海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决定不起诉。2013年6月13日,赔偿请求人李某武、黄某亮、李某文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赔偿被羁押的赔偿金。
南海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应对三名赔偿请求人予以国家赔偿。南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经与李某武、黄某亮、李某文协商后,决定分别赔偿李某武等三人被羁押的国家赔偿金人民币62054元、62054元、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