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对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这是中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也是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
据悉,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经销合同每年一签。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公司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星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