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陈国华 记者 陈明)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然帮助其提取赃款并从中提成。日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取款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9月底,被告人彭某在广州认识了湖南双峰老乡“阿志”(另案处理),“阿志”告诉彭某自己通过手机群发短信,以为用户办理相同手机卡窃听别人信息的方式骗取钱财,并提议由彭某帮忙到广州各银行将骗取的钱财从银行卡中取出交给“阿志”,许诺给彭某3%的提成,于是,彭某办了一张手机卡专门用于和“阿志”联系。
次日晚,“阿志”将几十张银行卡交给彭某,要求彭某将卡里的钱全部取出。之后,“阿志”陆续找彭某取过几次钱,每次数额在几百元到千元不等。10月26日至30日,被害人徐某被“阿志”使用3个不同号码、3个不同账户以办理同号手机卡为名骗走42万元。彭某从各银行网点的ATM机上以每笔2万元将42万元取出交给“阿志”,并从中获得报酬1.2万余元。
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彭某被抓获归案,其亲属代为退还42万元全部赃款,被害人徐某表示对被告人彭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