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案件引发国内罕见审理“拉锯战”
一起杀人案件的审理,对于法院及检察机关来说,基本上要经历的程序为一审公诉及开庭、宣判,以及二审的开庭及宣判。但郑杰故意杀人一案,却引发了国内罕见的审理“拉锯战”。
从郑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案件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开始,此案又陆续出现了几个轮回。
2001年9月19日,淮北市中院(2001)淮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杰犯故意杀人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郑杰重大立功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01年12月30日,省高院在皖刑终字第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决定对郑杰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就此结果,最高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特地发文指出案件仍存在疑点。
2002年7月18日,最高院回复省高院称:“鉴于郑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来源未能查清,现无法排除其检举线索来源的违法性。而这一情节又影响到对郑杰是否具有重大立功的认定,进而影响到对郑杰的量刑,请你院将此情况向省政法委汇报,请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查证检举线索的来源。”
2003年12月3日,最高院死刑复核结果出炉:被告人郑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8 检察院查出举报线索“穿越时空”
据郑杰供述,廖军入室抢劫的案情和廖的住址是听同监室的李某某讲的。但郑杰和李某某在廖作案前早已被关,且廖军供述不认识郑杰和李某某。郑杰检举廖军犯罪线索的来源不清。这一切又是怎么回事?
郑杰被判死缓后,被害人吴某家属开始不断向有关部门投诉。被害人家属提出,郑杰之妻获悉廖军犯罪的消息后,通过辩护律师传递给郑杰,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郑杰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内外串通,得到信息而检举的。但没有提出内外串通的相关证据资料。
2001年10月,被告人韩某、郑某(郑杰姐姐)、李某某、傅某(律师)、高某、徐某某、张某某等7人,相继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据韩某供述, 2001年4月中旬,律师傅某会见郑杰时,瞅机会把写有廖抢劫时间、地点、后果和藏身地的纸条扔给郑杰,并说是立功线索,赶快举报。过几天,法院刑庭周庭长带其,一起去抓的廖。
9 7人因助死囚免死获刑罚
据韩某供述,在检察院发现举报时间对不上后,郑杰的亲属开始了一系列的运作。
“郑家人说要找个郑杰曾经同号的人,而且是已经出来的,司法机关不能找到的人作为线索提供人,我们就想到李某某。让李出去打工,不能见司法机关的人。期间,我们给李一些钱。之后,在一次律师会见时,郑杰的姐姐进入看守所和郑杰谈了一个多小时,让郑杰谎称线索系由以前同监室的李某某提供。”
2012年7月30日,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对7人提起公诉。2013年1月10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傅某、李某某等5人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被判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时间引发极大关注。宣判后,律师傅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7日,淮北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傅某的辩护人、安徽著名刑辩律师王亚林为其进行了辩护。王亚林在辩护词中明确表示,起诉书关于“韩某利用与郑杰辩护人傅某一起会见郑杰的机会,以扔纸条的方式将廖军入室抢劫的线索传递给当时在看守所羁押的郑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明显混淆了概念。
案件最终如何了结,跨越12年的杀人案,历经死刑、立功、死缓、投诉、伪造证据等一系列变故后,最终将走向何方?让我们以公平正义的名义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