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凌晨,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新律师发表申明,对媒体提出期待:媒体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同时媒体也有义务正确地引导个别存有偏见和偏激的人们,进入实事求是和在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轨道。(7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不得不说,律师的话说得有些道理。的确,媒体有义务遵纪守法,一般情况下,他们不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隐私进行披露;的确,媒体有义务引导公众,他们必须明白何为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将公众纷繁复杂的意见引导到主流的价值观上。至于,媒体是否有义务维护老艺术家的形象,这倒可以商榷。媒体是事实的报道者,他们并不需要为老艺术家歌功颂德,也不能刻意捏造事实贬低老艺术家的形象。
问题是,律师说的这些问题,难道媒体不知道、不清楚吗?他们当然知道。虽然,市场竞争的激烈,让一些媒体变得唯发行和收视至上,忘记了媒体责任和应遵守的伦理法规,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媒体而言,他们明白如何报道未成年人的新闻,他们知道报道的边界在哪里。这一点,代理律师大可以放心。对于新闻媒体而言,他们的记者多数学过媒体伦理与法规的课程,他们的从业人员至少还明白自己的报道可能产生纠纷。所以,他们不会糊涂到不分青红皂白,只为发行和收视,就无度地消费未成年人的隐私。
可是,他们为何“明知故犯”,在报道李天一案件时,紧紧盯着一个李天一不放呢?一个真实的原因是,他们也在做一个衡量:李天一并不是普通的未成年人,他背后有着显赫的身份和背景,这个身份和背景必然引起公众的关注。此时,李天一就不仅仅是一个人名,不仅仅是一个未成年人,而是一个公共事件中的当事人,一个公共视野中的符号。人们想通过这个事件、这个符号,看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关系和背景是否会在法律面前根本不起作用。
如果从公共事件角度看,这种关注就不是先入为主的“诛心之论”,而是基于一种现实经验作出的“未雨绸缪”。这种关注也不是对老艺术家的亵渎和伤害,而是对现实司法运行的一种必要监督。正是因为这样的考虑,媒体才会做出一个选择,在报道李天一时给出不一样的规格。因为这个事件已经成为社会不能回避的公共事件。在他们看来,这种报道是一种迫不得已,是一种权衡之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