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志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
●4900万元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构成受贿罪
问:据媒体报道称,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刘志军的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在刘志军受贿的6400余万元中,有4900万元是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对此刘志军是否构成受贿罪,法院对这部分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答:这笔事实的定性确实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刘志军授意丁羽心为其疏通关系解决相关事宜,丁羽心为此花费4900万元。刘志军的这一行为与一般的直接收受钱款的受贿行为确实有所不同,刘志军并未直接将该款收为己有,故刘志军的辩护人提出了刘志军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上述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也都是按受贿罪来认定的。
●374套房产系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获得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
问:据之前媒体报道,司法机关针对刘志军案扣押、冻结了大量资产,这些是否都是刘志军的犯罪所得?
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羽心案等其他关联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羽心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股权、房产、书画等物品,此前媒体报道中所提374套房产、现金等均包括在内。这些款物系刘志军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办案机关对上述扣押、冻结资产的价值鉴定,法院认定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但考虑到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故对其未予从轻处罚,以滥用职权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刘志军具有三大情节可从轻处罚
问:刘志军受贿6400余万元,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法院之所以对刘志军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刘志军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刘志军所犯受贿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刘志军及其家属在案发后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刘志军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为对刘志军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鉴于受贿数额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法院征得刘志军同意,为其指派辩护人
问:据之前媒体报道,刘志军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院为何为其指派辩护人?
答:根据刑诉法等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院向刘志军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刘志军明确表示不愿委托辩护人,也不同意其亲属代为委托。鉴于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受贿数额为6400余万元,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法院在征得刘志军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刘志军指派了两名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刘志军,当庭依据事实和证据为刘志军作了罪轻辩护。
●半天庭审不是走过场,庭前会议制度系新增设程序
问:法院庭审前召开了一天庭前会议,而庭审只用时半天,有质疑称法院开庭是走过场,审判长对此是如何看待的?
答: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时间不长,很多人还不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在刘志军案庭审前依法召集了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除就案件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外,还询问了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收集的合法性均无异议。因此在庭审时,检察机关对依法出示的证据采用了多媒体展示、归纳说明、宣读证言节选等方式予以简化举证,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举证方式无异议。且刘志军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在法庭辩论阶段亦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仅对指控刘志军受贿4900万元的定性提出意见,使庭审得以半天结束。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