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黄山市徽州区的赵某参加朋友晚宴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躲避交警检查,其在逃跑中不慎落入新安江溺水死亡。事后,其亲属将与赵某同桌就餐的汪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赵某死亡引发的损失16万余元。日前,黄山市徽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给予原告方经济补偿4万元。
2012年8月19日,被告汪某为女友过生日,乘坐受害人赵某驾驶的轿车到屯溪某酒店订包厢。晚上6时许,汪某及女友、受害人赵某及其他受邀人员开始就餐。就餐期间,赵某喝了两瓶啤酒。之后,赵某下楼开车准备送汪某到别处,在倒车时,撞到他人的宝马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接到报警后来现场处理时,赵某为逃避检查,在处理过程中逃跑,不慎落入新安江溺亡。赵某的父母、妻儿作为近亲属向法院起诉,以汪某等共同就餐人员对赵某的死亡存在主观过错为由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赵某因酒后驾车,为逃避交警的检查而逃跑,不慎溺水而亡的结果在法律上与各被告并无因果关系。赵某在就餐期间,其他人员未有劝其喝酒的行为,因此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综合本案发生的过程,可以认定赵某系在为被告汪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责令被告汪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作出上述判决。